去年4月的一天,正值洛阳牡丹花盛开时节,距洛阳不远的新安县盐镇39岁农民王民,开着自己的机动三轮车,到洛阳去看花会。下午驾车回家,车行至新安县汽车站附近,邻村两人叫住他,要求搭乘他的车回家。王民想,乡里乡亲,顺便搭个车没问题。就在三人边说边笑之时,忽然发生不测,坐在后面的田青猝不及防摔了下来。二人急忙将田青送往医院,田青伤势严重。田青弟弟找到王民说,我哥因搭乘你的车,摔成这个样子,不能说你一点责任都没有吧?此时的王民后悔莫及,原想做好事,谁知会有这种后果。在村中族人的说合下,村干部作证,王民与田青之弟签了赔偿2000元钱协议,并写明今后无论发生什么后果概与车方无任何责任。田青之弟对此没有异议。不久,田青因伤情太重,不治而终。
田青去世后,原本拮据的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。田妻总感到丈夫死得冤枉,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。公安局经过勘查,结论是死者与司机各承担同等责任,即司机对死者也承担责任。田妻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,让王民承担田青之死的责任。对于翻脸不认账的田家,王民气恼交加,又满腹委曲:田青坐我的车分文未收,我想乡里乡亲的,就算是义务让他坐车。他坐车不小心自己摔下去,造成后果该由他自己承担。再说,田青住院治疗期间,我已与你家兄弟达成协议,钱也付过并说明一切后果不再承担责任。做人怎能言而无信?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,只好上法院评个公理。
法庭上,听审的乡亲们显然是一边倒趋势,作为被告的王民在道义上已占上风。被告代理人认为,在田青住院期间,王民已与其弟达成赔偿协议,并且已经履行,再让人去承担责任不合情理。而且王民让田青无偿乘车,现在要让做好事的人承担责任,有悖民法“等价有偿”原则。而原告代理律师认为,如果根据这一原则,王民没有收到车费却要承担责任是有些勉强,但王民没有索取乘车报酬,是他本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,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应该承担的责任。河南省有关地方法规也明确指出:无偿搭乘他人车辆、乘车人乘车时,只要经过车方同意,仍应承担责任。所以,王民承担责任有法可依。田青住院诊治期间,丧失行为能力,应由他的妻子作为法定代理人与王民协商,这样的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。本案中,田青的弟弟没有当事人的授权,因此他与王民达成的协议无效。田妻让王民承担责任有法可依,应得到支持。
最终,法庭判决死者与王民各承担3万元损失,王民向田青家赔偿3万元整。众望所归的王民输掉了官司。法律工作者认为,只有让司机承担责任,才能使驾驶员谨慎驾驶,才能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。从这一点上来说,这是一起在农村具有典型且有争议的案件,其教育意义不言而喻。
(《深圳法制报》5.10张玉鲁文)